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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6

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要求和《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统一向国内外发布,并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实验室将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条 课题执行期间,课题负责人属本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研究成果归课题申报者单位及本实验室共有。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等)必须统一署名“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430074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Processes and Mineral Resources,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Hubei, 430074, China,同时在致谢栏或首页脚注标注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编号”。

第四条 申报者应在相关领域有相当的技术积累,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外单位高级研究人员。

第五条 课题研究目标为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申请发明专利。

第六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每项开放课题的经费为一般14万元人民币,如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数量多,将酌情增加经费。

第七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所填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中国地质大学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开放课题应在重点实验室实施研究。开放课题立项后需严格按照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时递交项目结题报告,如有必要于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到本实验室现场做汇报。如果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负责人发生出国/调离,实验室有权中止提供经费。

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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