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要求和《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统一向国内外发布,并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实验室将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条 课题执行期间,课题负责人属本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研究成果归课题申报者单位及本实验室共有。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等)必须统一署名“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430074(State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Processes and Mineral Resources,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Hubei, 430074, China)”,同时在致谢栏或首页脚注标注“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编号”。
第四条 申报者应在相关领域有相当的技术积累,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外单位高级研究人员。
第五条 课题研究目标为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申请发明专利。
第六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每项开放课题的经费为一般1-4万元人民币,如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数量多,将酌情增加经费。
第七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所填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中国地质大学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开放课题应在重点实验室实施研究。开放课题立项后需严格按照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时递交项目结题报告,如有必要于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到本实验室现场做汇报。如果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负责人发生出国/调离,实验室有权中止提供经费。